本报讯 (记者 刘忠)诉讼费收费标准原本是30元至100元,然而实际收费时却收了10000元,即使按最高标准也多收了100倍!这听起来仿佛不可能的事,就发生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到情况反映,记者昨天赶往周口。据了解,事情缘于去年11月太康县一拆迁户因拆迁状告县政府,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发布的、他认为违法的公告。在周口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时,院方收取了10000元的诉讼费,“惹麻烦”的正是这笔费用。原告的代理律师向本报反映情况时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本行政诉讼案只是请求撤销一纸公告,不涉及争议金额,收费标准按规定应是“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这位律师说:“到现在此收费办法也没废止,也无新的办法出台。这10000元诉讼费是咋算出来的呢?”他同时向记者出示了盖有“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章”的专用票据。
记者首先见到了该院立案庭原庭长康丙坤。他说,现在最高法院还没有新的收费办法。这类案例的收费,行政庭和立案庭看法不一样,请示省法院也没个结果。他认为应该按标准收。他说,详情可以问当时经手立此案的原副庭长李淑娜。但记者在李淑娜现在的“赔偿办”却被一女同志告知“她没来,这一段都没来过”。现任立案庭庭长路萍说:“这案是以前立的,收费标准具体咋掌握我不清楚。你别报道,现在行政庭和立案庭收费有争议。”记者问她,有争议是否意味着新收费办法出台前可以不执行最高法院的收费办法。她说:“我不愿接受采访。”走出门口时她回头说:“如果错了,该退就退,法院也不在乎这点钱!”行政庭吴庭长情绪激动地说:“合适不合适你问立案庭!我不听!我有事!”说罢站起来走了。
记者当时没找到该院领导。回报社后记者拨通了该院主管立案的刘书记的电话。他说:“我们就此请示过省法院,省法院行政庭和立案庭的看法也不一致。我们正在协调此事,该退就退。”记者问是收费前还是收费后请示的,他说“收费后”。(城市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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