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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合作办学 境外学位不予承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8日15:48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凡未经批准与境外办学单位合作办学的项 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据称,能通过国家批准的,必须是由境外合作者提供师资、教材等,并且是 国内急需的专业或是特定的专业。但是现在一些办学单位根本不具备研究生教育 资格,就与境外合作,办什么学位课程班、研究生班,变相授予学位。现在我省 被批准具备这一资格的只有南
京大学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合作培养的国 际工商管理硕士班,且目前也只批准先办一期。(刘芳 袁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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