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公开次数太少不利于村民监督,次数太多则可能流于形式。按照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村务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提交给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对村务公开予以立法。
据统计,目前全省99%的村已实行村务公开,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在
《广东省村务公开管理条例(草案)》对村务公开的执法主体和适用范围,村务公开的主管部门问题,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村务公开的民主监督问题,法律责任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条例(草案)》规定,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南方日报 杨冰、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