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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割舌”案判决:为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9日21:37 南方网

  备受媒体关注的山西岚县“割舌”案件近日有了一审结果:兴县法院对岚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容光和干警杨四成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岚县公安局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除已付的16万元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李绿松经济损失98877元。

  这个一审判决和许多新闻媒体的报道,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
适用法律上,一审判决值得质疑。

  质疑一:是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兴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吴容光、杨四成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使被监管人员人身受到严重伤害,影响恶劣。既然人身受到严重伤害,那么,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处理,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殴打和体罚;故意伤害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伤害。殴打是使人受到肉体疼痛,而伤害则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被害人李绿松“着单衣单裤捆在了(看守所)自制的土刑具门板上,面朝门口斜立于监室土坑边”,”李绿松被送往县医院时,已极度衰竭,不能站立,臀部、背部生褥疮,双脚跟破溃,消化道出血,水电解质代谢、酸碱平衡紊乱”,光医疗费就用去了16万元,这样的行为与结果一审法院竟然不认为是故意伤害!

  质疑二:为什么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于3月10日起施行,按照解释,被害人李绿松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一审法院只判处岚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李绿松经济损失98877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字不提,是被害人李绿松放弃了这项权利,还是一审法院对被害人的这项权利不予承认?

  质疑三:判决为什么不涉及割舌?

  实际上,割舌只是故意伤害的一种形式,既然”吴容光、扬四成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使被监管人员人身受到严重伤害,影响恶劣”,而且“割舌”备受公众关注,为什么一审法院不明确回答这个问题?连法院的判决书都语焉不详,莫非真成千古之谜吗?(作者:韦洪乾)(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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