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由于这个《规则》中最核心的内容被认为是“沉默权”的提出,因此“零口供”在我国司法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一家国内权威媒体甚至兴奋地称:中国司法制度引入了沉默权。
3月27日,记者到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发现,半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在经过五易其稿的完善后,该院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中原来最抢眼的在审讯时“允许其保 持沉默”字样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
轰动是一场美丽的误会
去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在司法界引起轰动,其实,这场轰动却是一场美丽的误会。按照《规则》,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诉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
由于《规则》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而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有沉默权一直是近几年来司法界争论得非常热烈的问题,因此,被认为是沉默权司法实践的“零口供”立即引来媒体一片叫好声,作为沉默权经典的“米兰达警告”频频见诸报端。
当众多的媒体“热情”过后,“零口供”在有关专家学者中引起了新一轮的有关我国是否需要沉默权的争论。主张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学者认为,确立沉默权是新《刑事诉讼法》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后的大势所趋。它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根治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行为,因为一旦嫌疑人不老实开口交待,很容易发生刑讯逼供。
反对者认为,面对审讯一言不发者往往是老奸巨猾、罪大恶极之徒,确认沉默权原则无疑是让这些不法之徒逍遥法外。此外,我国刑侦手段和技术还比较落后,破案的主要手段还是靠口供,如果不顾国情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的破案和法院定罪。
回想起铺天盖地的报道和激烈的争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一位负责人说,这是由于当初外界对“零口供”的内容了解得不全面造成的。很多人对“零口供”的认识和理解与实际情况有偏差,以为“零口供”是对沉默权司法的尝试,把我们的做法重点放在了沉默权上了。我们确实提到了允许保持沉默,但我们的“零口供”同沉默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使用的范围和阶段不同,我们的“零口供”只是在侦查起诉阶段,是我们内部司法人员的一个办案准则,而后者是西方一些国家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规范,这与我们的规则是有天壤之别的。沉默权的使用范围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而我们是局部的。我们自身认为这是一种尝试。
不再“允许其保持沉默”
从去年4月至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进行了5次修改,“通过实践和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后的《规则》更加完善了”。修改后的《规则》从原来的一页增加到现在的三页,有很多内容都是新加进去的,而且更加严密,更能经得起推敲。最大的改动是审讯时已不再是“允许其保持沉默”而是“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零口供”被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成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而原来对“零口供”定义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
修改后的《规则》与原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不再允许其保持沉默,原来的绝对的“零口供”演变成了现在的相对“零口供”。
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保持沉默是“零口供”引起关注的核心,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修改?据分析,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证据的一种,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采信口供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由于现有的侦查条件水平技术手段达不到完全抛开口供,侦查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取得更多的线索。
如此改动是不是失去了“零口供”原来的意义?“这并不与我们的初衷相悖”,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一位负责人说:“我们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就是提高我们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能力,提高业务水平,而不是想探索沉默权的大问题,我们感到很多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不同程度存在着翻供、不供的现象,而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犯罪嫌疑人也越来越知道如何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翻供、不供的现象可能会增加,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以前口供有了,我们心里就有底了,而一旦口供发生变化,我们感到有些案件不好处理,很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在实践中我们提出‘零口供’,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我们还能靠其它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得出其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零口供”实践得如何?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零口供”早在去年的5月份就开始实行,至今已有10个月的时间,尽管这种做法遭到一些司法界专家学者的质疑,但这没有影响“零口供”的实践和探索。那么这10个月的“零口供”在实践中运用得怎么样?下面是记者与该院起诉科负责人的一番对话:
问:到目前为止采用“零口供”的方式办理了多少案件?
答:从去年5月份至今共办理200多件案件,采用“零口供”办理的不到20件,从去年12月至今办案70件左右,采用“零口供”的有五、六件。
问:采用“零口供”方式办理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小的原因是什么?
答:在采用“零口供”办案前,必须对案件进行筛选,确定哪些案件可以适合采用“零口供”办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零口供”的方式,比如,被害人死亡的,这类案件活的证据没有了,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目击证人很少,凶器等都是“哑巴证据”,这种案件就不适合采用“零口供”的方式。再如受贿,很多情况是一对一的,这种情况下证据非常少,如果不采信口供或把口供降到最低点,那就没法办案了,这种情况我们也没有使用“零口供”。我们在选材上考虑得比较多,有些案件除了口供外确实很难取得其他证据。
问:从理论上讲,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的一种,要求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无形中提高了办案的难度,而对侦查机关获取的口供的采信降到最低点甚至为零,必然造成退侦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增加,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办案成本。在实践中能感觉到这一点吗?
答:由于“零口供”案件所占的比重太小,对此感觉并不明显,但有一点我们体验得非常明显,那就是我们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
问:记得当初有报道说“零口供”的实施将成为遏制在司法界发生的刑讯逼供、诱供、引供事件的最锐利武器,现在看“零口供”是否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
答:我们当初没有想那么“大”,只是想通过“零口供”的实行,改变我们有的办案人员不依赖口供的做法。
问:“零口供”的前景如何?
答:不好说,但我们将继续搞下去,并将逐步提高“零口供”办案所占的比重,增加数量,但范围不会扩大,像被害人死亡、非既遂案件、职务犯罪、涉毒案件等不能适用“零口供”。 本报记者关切实习生刘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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