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孟鹏 通讯员 陈海鑫)一起意外事故,却产生一起纠缠不休的劳动纠纷。鹿城区劳动局两次下达工伤事故鉴定书,而温州白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两次把鹿城区劳动局推上被告席,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件纠纷案。
据起诉状称,去年3月13日下午6时,在由温州白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雅皮仕制衣公司二期厂房工地担任泥工的张旭初,下班时在明知违章的情况下,仍不戴安全帽从离地 1.8米高的脚手架上不经扶梯径自跳下,因身体失去平衡,而头部触地受伤,虽当即被送至本市附二医急诊室救治,不久后仍因伤死亡。
去年5月22日,鹿城区劳动局经调查作出“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决定,后又于去年10月20日以工伤认定的行政主体不清为由,作出《关于撤销张旭初工伤认定意见的通知》。白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鹿城区法院判决鹿城区劳动局5月22日所做的工伤认定是不合法的。
但在去年10月23日,鹿城区劳动局又再次作出工伤认定,理由是当时张旭初是从1.8米高的架体脚手板上坠落,失去平衡,头部触地受伤,并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张旭初受伤是属于工伤。白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在法庭上,双方就张旭初是否蓄意违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温州白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代理人指出,张旭初系蓄意违章,并有证人证明其是不戴安全帽、双手拿东西径自下跳,失去平衡触地而受伤,根本不存在“坠落”之事实。而且公司曾多次对每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还发给每位员工包括张旭初一份标有安全内容的表格,其行为应属蓄意违章。被告鹿城区劳动局辩护人指出,劳动局在调查时曾发现张旭初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戴有安全帽,况且根据一般的常识,从1.8米高度跳下,不会危及生命,而且公司所发的安全表格也没有具体规定从架子上跳下来是违规行为,即使张旭初如原告所说的那样“下跳”,其行为也并非“蓄意违章”而是“一般违章”。
现此案仍在审理之中,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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