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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行干部任职法律资格制 不懂法律不得提拔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1日08:5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必备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拟提拔干部不予提拔;必备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领导干部,视为不称职干部。吉林省这项领导干部任职法律资格制度实行七个月来,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有力推进了依法治省进程。

  去年8月,吉林省委在“三五”普法期间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学分制的基础上,又具体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和任职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各级领
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程度同提拔使用、工作考评挂起钩,规定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才能担任领导干部。

  这项由吉林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选委、省依法治省办公室、省委党校共同负责实行的制度,要求现任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学习掌握宪法、民法通则、立法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基本知识;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除学习掌握上述内容外,还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以及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据介绍,自去年10月起,吉林省地厅级副职、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拟提拔担任地厅级职务的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开始分期进入省委党校专修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者,作为今后党委使用干部、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的重要条件;考试不合格者,视为不称职干部,有关部门将按干部任免权限调整职务。(记者 梁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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