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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横加干涉 乡党委竟能推翻经济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2日05:46 中国青年报

  党委的一纸文件,就把米晓波与政府签订的经济合同给废了,事后米连起诉党委讨个说法的机会都没有,苦水只能自己喝下。

  提起从上个世纪拖下来的伤心事,米一脸无奈、满腹苦恼:不是早就说党也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活动吗?

  1993年1月,米晓波和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政府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乡政府把一幢综合大楼交给米的瑞华公司承包经营,期限是15年(到2008年1月)。合同规定,承包费每5年递增一次,第一个5年里,承包方还要无偿捐赠一辆12座以上的面包车给乡政府。

  承包合同特别载明:“该承包合同不受发包方这级组织的组织形式的变更而改变,同时也不受发包方的领导班子的变更而改变承包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中的条款,如有变更,变更方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承包人第一个5年所交承包费的总额来赔偿,即175万元,而且还负法律责任。”合同书末尾盖着乡政府和乡长的印鉴。

  这样一份合同使米晓波心里感到踏实,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述得很清楚。米信心十足地投入经营,筹集100多万元资金对综合大楼进行装修、改造,如约支付了1993、1994年度的承包费70万元,还超出合同约定,为乡政府垫付了24万元购买轿车。

  岂料好景不长,1994年12月,中共矣六乡党委下达了一份红头文件,内容是对综合大楼归属的“处理决定”。文件说,该综合大楼是乡政府原直属集体企业滇矣建筑公司的办公楼,由于该公司法人代表在整顿经济秩序中受到冲击,致使公司管理混乱。乡政府为使集体财产不白白浪费,将大楼承包给米晓波。现滇矣公司法人代表已平反,为理顺关系,经乡党委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终止执行乡政府与米晓波的承包合同,由乡政府与滇矣公司签订新的承包协议。

  拿到乡党委的“决定”,米晓波顿时不知所措,并且他很快就被扫地出门。他质问乡长:“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乡党委怎么可以单方面终止呢?”乡长回答:“政府要服从党委领导,我也没有办法。”

  米晓波于是向法院起诉矣六乡党委,要求判令被告撤销文件的错误决定,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递交诉状后,法院告知米晓波,党委是不能成为被告的,因为它不具备民事、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能立案。党委告不了,乡政府又表示得听命于党委,米晓波只能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灵煎熬。

  记者将此事就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和《中国律师》杂志总编缉刘桂明,他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院不受理米晓波起诉乡党委的案件没有错,因为党委书记不是法人代表,党委也不能成为诉讼主体。但米可以起诉乡政府,尽管乡政府是根据党委的决定行事,但终止合同的行为人依然是乡政府。

  法律界人士提醒米晓波,由于拖延太久,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乡政府已不可能。这意味着米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能消失了,惟一的希望只有寄托在行政机关的干预上。

  3月下旬,米晓波再次找到本报记者,说他持之以恒的诉求已经引起了省市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但仍没有实质性的解决方案,等待不知要到何时。

  不论结局怎样、背景如何,乡党委以一纸红头文件就轻而易举地推翻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否定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这事值得回味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从法律的意义上理解,乡党委以文件形式进行干预显然不妥,即便要解除乡政府与米晓波的合同,也应该按法律程序进行,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而不能强加于人。

  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试想如果外商与乡政府签订了合同,乡党委大包大揽、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发个文件来干预,不仅让人家觉得匪夷所思,而且谁还敢来这里投资和合作?(本报记者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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