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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母婴保健法》 严禁鉴定胎儿性别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2日15:26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心武)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况外,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实施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
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必须由具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办法所称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是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对于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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