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征收标准已经确立下来。
据了解,2001年各市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不低于2元,今后每年按20%~30%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到2005年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对于租金标准已达到成本租金水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的,将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
此外,为促进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可售公有住房较多、租金水平偏低的地区和单位,租金调整幅度可适当大些;城镇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符合条件的现住户出售。实行政府定价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具体由各市、县根据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此标准时,须按年度签约,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则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各地将充分考虑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社会优抚对象、下岗职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保障线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而对超过全省房改政策规定标准占用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且尚未出售的,超标部分要逐步实行市场租金。(方允丰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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