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建祥(前)和李海恩(后)
本报讯 昨天上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2亿元、违法发放贷款6·91亿元的汕头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袁建祥、该公司国内业务部(原信贷部)副经理李海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在汕头市金园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单位由该公司副总经理谢振权参加诉讼。
汕头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原名汕头经济特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袁建祥,今年59岁,该 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李海恩,今年46岁,负责信贷部工作。两人于1998年6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逮捕。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月份对此案侦查终结,移送给金园区检察院起诉。
案情
擅自提高利息率高息吸储六亿五
金园区检察院指控:1995年7月1日至1997年8月31日,汕头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采用擅自提高利息率和以指定委托的方式,公开吸收非指定委托公众存款,截至1997年8月31日尚未支付的非指定委托存款591笔,合计人民币6·52亿元。其间,袁建祥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在尚未支付的委托存款中,由袁建祥审批的非指定委托公众存款共581笔,金额达6·45亿元。其中高息吸储554笔,金额为5·94亿元。由李海恩经办的非指定委托公众存款共173笔,金额为3·72亿元;高息吸储的有151笔,金额为3·3亿元。
同时,该公司在同一时期,还违法发放非指定委托贷款,截至1997年8月31日尚未收回的有183笔,合计人民币6·91亿元;美元贷款7笔,合计美元504·49万元。其中,袁建祥审批的非指定委托贷款有149笔,结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32亿元,美元313万多元。其中,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贷款113笔,结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2亿元及美元313万多元。由李海恩审批的非指定委托贷款共111笔,结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95亿元,美元190多万元。其中,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贷款95笔,结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46亿元及美元190多万元。
金园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和两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善后
为化解金融风险政府派驻工作组
记者从汕头市纪委了解到,从1999年3月份开始,汕头市政府已派出一个由20多人组成的工作小组进驻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监督各方面的工作,包括催收贷款、化解金融风险等。至今为止,国内所有个人存款已经发还完毕,外债也已全部清偿,催收偿还贷款工作也正有序、有效地进行。
犯罪事实
被告 | 非法吸收存款情况 | 违法发放贷款情况 |
汕头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 人民币6·52亿元 | 人民币6·91亿元,美元504·49万元 |
袁建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人民币6·45亿元 | 人民币6·32亿元,美元313万多元 |
李海恩(国内业务部副经理) | 人民币3·72亿元 | 人民币2·95亿元,美元190多万元 |
备注:袁建祥、李海恩审批、经办的业务有重叠之处。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罗爱萍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吴峻松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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