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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检法司四部门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3日13:35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卫浪 实习生 史宝华)从4月1日起到4月30日前,凡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在逃人员和从监管、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必须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记者日前获悉,为了有效推进全省春季严打整治斗争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于4月1日联合发出《关于敦促刑
事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通告》。《通告》指出“在限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视其情况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执迷不悟,逾期不投案自首者,将依法从严惩处”。《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包庇、藏匿、雇用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家属要说服、规劝其投案自首,不得包庇、窝藏或知情不举,否则将依法从严处理。《通告》还要求广大群众积极为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对积极举报揭发或主动扭送犯罪嫌疑人的群众,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并酌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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