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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3日14:57 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 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尤其是养老福利机构的设置、管理,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加快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步伐,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日前,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凡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民政部
门登记管理。

  按照规定,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的服务场所;注册资金不低于4万元,床位在20张以上,并有相配套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有比较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应有执业资格等。

  为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该《办法》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记者 王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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