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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赔偿路:上海“4-15”空难事故索赔纪实(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3日15:26 新民晚报

图为失事飞机上掉下的发动机


图为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

  4月,灿烂的春日又到了,油菜花又飘香了,生命又一年一度地开始展现她无穷的活力。

  但是,人们不会忘记,2年前的4月15日下午4时04分左右,一架韩国货机坠落在闵行区莘庄的居民区附近,5名无辜的路人横遭不幸。

  这是当时采访这一事件记者的一段记述:“这4人中一人为周姓绿化工,来自安徽。事发时,他正在莘西南路上与弟弟一起工作,另外一高姓男子也因离飞机爆炸点太近而死亡。还有两名死难者是附近沁春小学刚放学的小学生,一名小女孩姓黄,9岁;一名小男孩姓陆,8岁。据学校老师介绍,当天学校放学比平时稍微晚了一点,否则后果更不堪设想。陆姓小男孩住在沁春园小区,事故发生后,他的父母到处寻不到他,他母亲心中已隐隐感到不祥。晚上9时多,男孩父母在医院里找到和儿子一起回来的保姆,保姆说当时她昏倒了不知道小陆到哪儿去了。1小时后,警方请他们辨认停尸房内的一具童尸,小陆父母认出儿子后当即人事不省。另外,今天凌晨又有一名26岁的乔姓妇女伤重不治而亡,她可能怀有身孕。”

  2001年3月14日,一纸判决书终于下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韩航空有限公司赔偿每位死者家属88万元至111万元人民币不等。全权代理死者家属诉讼的新闵律师事务所内一片欢腾,这是国内赔偿金额最高的判例。

  飞机爆炸 法律援助赶到现场

  时间又回到1999年4月15日下午4时04分,大韩航空公司的绿色运输机像一只巨大的蜻蜓一头栽到了莘西路附近的一片建筑工地上,210吨的飞机顿时化作无数碎片飞溅。巨大的爆炸声震天动地,整个莘庄镇都感觉到了强烈的震动。

  位于莘庄镇的新闵律师事务所也感受到了震动,当消息传来时,事务所的律师的第一反应就是:韩国飞机炸死人了,居民需要法律服务!果然,闵行区司法局不久就来电,请新闵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准备参加有关法律援助工作。

  爆炸一刻钟后,事务所的几位律师就出现在现场,在他们面前是一片灾难的海洋:烟火弥漫,碎片飞舞,满目疮痍。现场清理工作结束,安置灾民工作暂告一段落,伤员救治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原因调查也在进行,而痛失亲人的家属们也坐到了谈判桌前,与大韩航空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他们聘请了新闵律师事务所来为他们争取他们应得的利益。

  航空公司方面的态度令人失望,他们声称“中国航空公司出现空难,对死者只赔7万元;我们赔14万元已经很不错了。”

  1999年5月13日,双方再次直接谈判,经过十几个回合的较量,航空公司方面从20万元一步步让到了30万元,然后就再也不肯让步了。他们以当时一起游泳池内溺死事故的赔偿为依据,称30万元赔偿额在中国已经是很高了,他们绝对不能再让步了。而与此同时,韩方又不愿透露对自己飞机驾驶员的赔偿金,但韩方在不经意时曾透露,如果在韩国界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公司赔偿金额折合人民币起码要在260万元以上。

  谈判破裂 诉讼成为唯一途径

  5月15日,律师受死者家属委托开始正式与韩方进行谈判。

  韩国人的态度依旧十分强硬,他们还是坚持一贯的论调:以中国国内交通事故和空难事故的赔偿来看,韩方提出的赔偿额已经很高了,所以不能再有让步了。薛波律师对此早有准备,他不动声色,慢慢说道:“空难事故赔偿是一种合同违约赔偿,是有限责任的赔偿;但是贵公司飞机在中国境内坠毁,将无辜的中国人炸死,你们对死者亲属所做的是侵权赔偿,是无限责任的赔偿。正是由于你们的过错,让这些人罹遭不测,让他们的亲人沉浸在痛苦中,你们还奢谈什么赔偿已经够多了?这根本就不是空难赔偿!”

  韩方谈判代表被薛波的话所震动了,他们的所谓最高限度终于有了弹性。当天,韩方将他们的标准提高到了40万元。

  几天后,双方又坐到了一起。这回,薛波他们又拿出了我国关于涉外海事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规定,涉外海事赔偿应该参照对外支付的工资收入来计算,因此赔偿额比国内有关赔偿要多得多,最高可以达到80万元人民币。薛波他们指出,由于这是一起国外航空器掉到中国地面上,对中国居民带来伤害的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完全可以参照涉外海事赔偿的规定。韩方再次感受到了中国律师的实力,在一番唇枪舌战后,韩方又把赔偿标准升到了52.5万元。

  但从此之后,韩方就再也不愿意往上加了。薛波他们其实也向韩方明言:我们老百姓要求不高,你们加到60万元就可以了。然而韩方代表表示:52.5万元是最后界限了,按照中国法律最多是20万元,你们上法庭绝对拿不到这个数目。一位谈判人员有些不屑地对薛波他们说:“如果你们不满意可以诉讼,我们可以接受诉讼结果,哪怕是200万元、300万元。”

  大韩航空公司将谈判的最后一扇门关上。薛波向死者家属说明了情况,然后询问:“你们要不要打官司?”结果除了安徽绿化工周某的家属同意接受52.5万元的赔偿外,其余4家人家全部要求打官司,小陆的父母态度最坚决,他们对律师说:“韩国人欺人太甚,我们一定要打官司,哪怕最后只赔5万元我们也要打,我们要一个法律上的公道!”

  争取权益 国际公约是有力支柱

  就在薛波他们代表死难者家属向韩方提出赔偿诉讼前,新闵律师事务所打了一个小小的胜仗。在接受4名重伤者委托与韩方进行谈判时,韩国人十分爽快地答应对每位受伤者赔偿13.5万元到25.5万元不等,这表明大韩航空公司原有的立场已经松动。

  面对这一没有先例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所有的律师都投入进去了。功夫不负苦心人。东华律师事务所的同行告诉他们,大韩航空公司是《吉隆坡协议》的签署方,这个地方航空公司联合签署的解决一般航空客运空难事故的协议,是基于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而发生的赔偿。按照这个协议,航空公司对旅客在空难中的赔偿为13.6万美元。

  接着,几位律师又在《罗马公约》上找到了根据。这个1952年制定的公约规定了相关赔偿是4.2万美元。薛波律师对当时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和现今做比较,认为这相当于现在的42万美元。

  正是在这两大国际条约的支持下,新闵律师事务所向韩方提出了每人34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1999年9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薛波陈述了自己一系列索赔依据后又强调了两点,一、应全面理解、正确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二、大韩航空公司从1998年起到“4·15”事故,已连续发生了8起空难事故,管理不善可见一斑,所以应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款。

  不是尾声

  为期近18个月的诉讼如今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对总的赔偿额的确定,应能足以使原告得到抚慰和补偿,并对被告起到惩戒的作用”。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的有关规定,判决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4位死者家属88万元、88万元、111万元、108万元。

  小陆的父母看到判决书后,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小陆的母亲眼泪又在眼中打转,她对律师江净说:“我们的孩子当时只有8岁,金钱换不来亲人。”

  在4月的明媚阳光中,薛波律师长吁了一口气,说:“我们不怕韩方的上诉,100万元虽然是一个纪录,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索赔更多。”(本报记者 俞明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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