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文宣 通讯员古学涛)年仅11岁的刘文伟由于在校就读期间溺水身亡,其父母为此把广州市龙涛货仓有限公司、白云区龙涛学校、白云区新市镇联边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下简称一社)、第二经济合作社(下简称二社)推上被告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30万元。昨日,此案在白云区法院新市镇人民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刘文伟在被告龙涛货仓设立的下属机构————龙涛学校处就读 四年级一班,于在校期间的2000年12月18日下午溺水死亡。由于学校是以校车接送学生上学和放学的方式实行封闭式教学管理,这样,刘文伟的监护权在其从上午踏上校车至下午从校车下来的这段时间内已转移给学校行使,学校应对刘文伟履行监护职能和义务,保证刘文伟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一社 ”和“二社”均是溺死刘文伟的水塘所在地块的共同所有人和共同使用人,该地块原是水田,后供人取火烧砖形成大坑积水成塘,因两被告对该地块管理不善没有将水塘用土填平,导致刘文伟在该水塘溺水死亡,同样是过错方或过失方。
被告“龙涛货仓”和“龙涛学校”认为,学校是经批准试办的,“龙涛货仓 ”不应成为被告。校车接送学生是义务性质,刘文伟擅离学校在校外溺水死亡与学校无关,发生这事件时刘文伟已离开学校空间和范围,引发的后果应由学生本人负责。
被告“一社”和“二社”认为,刘文伟溺水死亡与他们无任何关系,也不应负责任。水塘的形成有历史性的原因,只能说明监护人没有履行职责。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本报将继续作跟踪报道。(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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