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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就杜明球等人诉《南方都市》报名誉侵权案签署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3日16:11 南方网

  本报讯 3月10日,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中国部分著名法学家和新闻学专家出席了高明市大楠村原管理区干部杜明球、杜凤奇、杜向平、杜伟文和杜伟常五人诉南方农村报、南方都市报名誉侵权案及高明市法院一审判决名誉侵权成立之新闻与法律问题专家专题论证会。

  本次专家专题论证会的有关材料由南方农村报、南方都市报提供。各位专家教授收到
材料的时间都在3月2日之前。材料的真实性由南方农村报、南方都市报负责。南方农村报、南方都市报提供了发表在《南方农村报》2000年3月28日的《新任村官清查旧账 不堪压力精神失常》新闻报道;发表在《南方都市报》2000年3月28日的《一笔糊涂账 逼疯村主任》新闻报道;高明市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明审事字[1999]第108号)等12份材料。 各位专家教授都对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经过研讨,共同形成了《法律意见书》。宋建武先生并从新闻的角度单独出具了对本案的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被告的两篇报道是客观的,基本内容是真实的。报道中没有任何针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原告的语句,也没有故意作误导读者的不实之词和倾向性语言。被告的新闻报道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详见《法律意见书》摘要)。

  ■新闻回放

  几年来,高明市人和镇大楠村的村民们一直对村里的财务管理感到不满意,并数十次上访。1999年3月25日,村委会改选,原来的6名村官中有5名落选,村民们选举出他们信任的杜执生等6人当新村官。因为主张查账,杜执生多次遭到旧村官的谩骂,再加上来自上级的压力,他在当选不足2个月的5月18日递交了辞职书。从来没有精神病史的杜执生此后精神迟钝,一病不起,经医院确诊为精神病。1999年9月,村民们成立了4人理财小组,负责清账。村里委托高明市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更让村民疑虑重重:1992年至1993年3月,大楠村的账面上有290多万元,实际上其中有近100万元是用“白条”抵库,村民们将审计报告贴在村委会前的黑板上,要求原来的村干部给个说法。

  糊涂账证据确凿

  高明市人和镇大楠村委会1992年1月至1999年3月现金收支较大,部分会计核算程序欠缺规范……出纳现金收支程序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经济事项缺乏监控程序。现金、银行存款同在现金科目核算,不符合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摘自高明市审计师事务所1999年12月8日致高明市人和镇大楠村民委员会的《审计报告》

  大楠村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原有干部民主意识和公开办事的程度、透明度不够……三是新旧村委班子交接存在矛盾。由于旧班子中主要领导落选,思想意识转不过弯……

  ————摘自高明市委、市政府进驻大楠村工作组2000年5月10日《关于人和镇大楠村部分群众多次越级上访和多次冲击会场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经审计和联合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原村干部有严重的经济问题。但前任“村官”有三笔款项处理不够妥当:1.高明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1999年2月8日赞助大楠村人民币3000元,被前任6名“村官”误作给干部的过节费分了,每人分得500元;2.重复发放误工补贴1300元;3. 原出纳杜向平收利息款1500元未入账。

  ———摘自佛山市信访办公室2000年4月11日《关于〈南方农村报〉、〈南方都市报〉对大楠村问题报道失实的调查报告》

  【 案件的前前后后 】

  ●2000年3月28日,《南方农村报》头版刊登通讯《新任村官清查旧账 不堪压力精神失常》,对大楠村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报道。同日,《南方都市报》第二版也刊登了同一报道。

  ●2000年4月4日,福建日报社主办的《每周文摘》第1331期第二版转载了本报上述报道。

  ●2000年5月,大楠村杜明球等5名落选村官以本报报道严重失实、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高明市人民法院起诉南方农村报。

  ●2000年5月至10月,由于本案牵涉面广、在当地影响大,高明市市委、市政府出面调停,南方农村报有关人员5次赴高明市,与原告及有关方面交涉,均未果。其间本案开庭时间被一再推迟。

  ●2000年10月23日,高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0年12月28日,高明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南方农村报》及福建日报社《每周文摘》的报道失实,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判令南方农村报和南方都市报向5原告赔偿名誉损失各1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2001年1月,南方农村报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佛山中院至今未作出判决。

  ■专家说法

  不宜认定名誉侵权

  宋建武(中国人民大学传播媒介管理研究所所长):从本案来看,新闻报道内容不涉及侮辱性词句,对事实的描述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且均有所依据,新闻处理程序无明显过错,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报道内容不够全面,以及对于某些问题的性质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偏差(这是判决书的观点),也不宜认定为名誉侵权。否则将导致严重压缩舆论监督空间,损害公众的知情权的后果。

  法院应保护舆论监督权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常委):这个案子的判决,从有关证据材料来看,使人明显感到这是法官屈从于某种压力的结果。村官因其身份的公众性、从事集体经济管理和经营活动时的公务性,应当被认为是当地的公众人物。在其受到舆论监督、名誉权受到某种程度的侵害时,与一般村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应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是不同的,法院应当着重保护群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

  侵权与否一目了然

  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只要搞清楚两点就可看出侵权与否————糊涂账是大家都认定的事实,原告被村民“选”掉了,更是一个事实。涉案文章的实质内容就是这两点,侵权与否一目了然。村官作为当地的公众人物,从事公务活动,群众有权监督你,新闻单位有权监督你。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

  监督舆论的态度不正常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记者根据村民反映和审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写成了报道出来后,当地针对这个报道作了一个专门的调查,而不是对该村的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然后作出了一个完全否定该报道的报告,当事人正是依据这个才对这两篇报道起诉,这是极不正常的。这是对舆论监督的一种不正常的态度。

  客观报道不构成侵权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只要没有采用法律所不允许的手段对别人的名誉进行评价,就不存在名誉侵权的问题。政府没有超越其它主体之上的特权。所以司法机关认证时,只能认事实,所谓的级别、地位、属性都不应在它的视野之内。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记者本身讲了疑问,但没有回答这个疑问,是否就是侵权。我认为,只要是村民确有这种疑问,记者把这种疑问客观地报道了出来,而不是他个人杜撰的,也不是他个人的一种反应,就不构成侵权。

  原告评价降低与报道无关

  周俊业(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判决书中认定是因为文章造成了几个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依据是不成立的。这几个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与文章的发表、报纸的发行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不构成名誉侵权

  吴兆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侵仅法专家):综观涉案的新闻报道,我认为基本内容是真实的,个别细节不准确、个别数字有出入并不对整篇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构成否定。而且,整个新闻报道对原告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的词句。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本案,本来不是十分复杂的,应该认定该报道对原告不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

  《法律意见书》摘要

  一、关于报道内容真实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被告的两篇报道是客观的,基本内容是真实的。本案被告单位的记者在其报道中真实地叙述了实地采访中所得的信息,并没有任何歪曲、删改、捏造的行为。因此该报道在内容上并没有任何虚假成分在内,不能认定该报道内容严重失实。

  二、关于大楠村财务是不是一笔“糊涂账”并构成侮辱原告人格的问题 审计报告明确指出,大楠村账目确实存在诸多违反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地方。一审法院判决书也认定,就记账的规范性科学性而言,确实属于一笔糊涂账。基于此,被告的报道中称大楠村的财务状况是一笔糊涂账是准确的。

  被告的报道中只是针对大楠村的财务状况陈述事实,与各原告之人格没有任何联系。报道中没有任何针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原告的语句,也没有故意作误导读者的不实之词和倾向性语言。被告的新闻报道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

  三、关于杜明球等五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即被告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问题

  被告报道的内容,主要是五原告在任职期间从事的公共事务,涉及公共利益;作为原大楠管理区干部的原告,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是一般公民,因此,应当认为五原告在当地是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群众和新闻媒体都享有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对其所从事的公共事务,只要不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如国家机密),群众和新闻媒体都享有知情权,都可以进行批评监督。这说明被告的新闻报道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四、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并非由被告的新闻报道行为引起,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落选,本身就说明了其社会评价在当地是不高的,而且其落选是在被告新闻报道发表之前。被告的行为虽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这种社会影响与侵害名誉权的结果之间不能画等号。

  五、关于本案中的有关证据问题

  本案中的两个关键证据是高明市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高明市联合调查组《关于〈南方农村报〉、〈南方都市报〉对大楠村问题报道失实的调查报告》。证据的效力是由法院来决定的。从本案来看,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高明市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可信度是比较高的。审计师金鑫个人出具的有关该审计报告的说明函,并没有推翻该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原大楠管理区存在着严重的财务问题这一基本事实。联合调查组的有关调查报告,也没有否认被告新闻报道中涉及原告的有关财务问题的内容,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审计报告的可信度是比较高的。一审法院不采信审计报告,也不顾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大楠村的财务问题,而只是采信调查报告中的不利于被告的有关结论,是不公正的,欠妥的。

  六、公众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的利益平衡问题 从本案来看,新闻单位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目的而发表相关新闻报道,一审法院应当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这两种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重点保护群众的知情权,保护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只要新闻报道中的内容不涉及到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阴私,而只是就其从事的公务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在没有虚构歪曲事实的情况下,法院都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护新闻单位的正当权利。(南方都市报 江伟 刘文华 周俊业史际春 吴兆祥据《南方农村报》今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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