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江雪周 秦通讯员 彭晓梅)没有查清对方是否是“三无”人员,派出所就将其送交收容遣送站,结果致这名男青年在收容期间发病死亡,死者的父母遂将公安局和收容站告到法院。法院日前判决:公安局的收容行为违法。
2000年9月15日下午,西安市碑林公安分局柏树林派出所民警在东大街巡查时,遇见家住西安市安东街的27岁男青年张昭在拾破烂。询问后,派出所以“三无人员”将张昭收容并 移交给西安市收容遣送站。9月17日早晨,张昭突然死亡。经公安新城分局鉴定,系糖尿病致酮症酸中毒而死。此后,张父和西安市收容遣送站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由西安市收容遣送站一次性给付张昭父母赔偿金73000元、丧葬费1500元,此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今年初,张昭父母将碑林分局告到法院,要求确认派出所收容行为违法,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8万元,西安市收容遣送站则被列为此案第三人。此案在庭审中,查实派出所在“自流人口登记卡”上填写的被收容人姓名为江召,收容原因为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固定住址。
西安碑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收容张昭时,没有调查核对张昭是否是“三无”人员,且向法庭提交的有关文件及规定中,也没有对拾破烂者给予收容遣送的规定,故其收容行为显属不当。对原告要求赔偿一事,因其已和第三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第三人已作赔偿,故不予支持。遂判决:西安公安碑林分局收容张昭的行为违法;驳回张昭父母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已于4月2日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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