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4月3日电 通讯员薛正俭报道 由宁夏银川市城区检察院侦破移送银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夏宁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原出纳员苏琼伙同其夫刘晓特大贪污、挪用公款、销赃案,经银川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3月29日,一审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苏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销赃罪判处刘晓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并处罚金1万元。
1995年6月至1999年10月间,被告人苏琼在担任宁丰集团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刻银行现金收讫章、虚记营业收入重复报账、涂改现金交款单等手段,多次贪污公款共60余万元,挪用公款1.12万元。其夫刘晓明知是苏琼在大肆侵吞该公司的公款,却又将款借给他人,后将顶回借款的轿车予以销赃,得款8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另外,他还伙同苏琼贪污公款12.36万余元,用于经营商行等经营活动和购买摩托车、手机等物品。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