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香港四月三日消息:香港特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强调,二零零二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受现行《选举(舞弊及
非法行为)条例》的规管,当局相信会有足够的有效措施,令是次选举办得廉洁公正。
根据政制事务局提交予立法会《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文件中指出:现行的《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
例》已经适用于二零零二年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当局计划在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内,对有关条款作出技术性修改,使其
完全配合行政长官选举的程序。他们相信条例在修订后,将可提供有效措施,防止行政长官选举出现舞弊及非法行为。
另外,《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主要以《基本法》有关规定,和《立法会条例》为蓝本,再因应行政长官选举的特
点作出了特别安排;如在参选资格方面,候选人必须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要求,为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
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候选人必须取得至少一百名选举委员的提名等;另一方面
,是次参选者可最迟在投票日前一天退出选举。
当局重申在是次选举首次提出的,要求胜出的候选人必须声明他在选举后不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并承诺任期内不会
加入任何政党,也不会受任何党纪所约束的要求是必须的,此举可确保行政长官在执行职务时,会以整体社会利益为依归,而
不只照顾所属政党的利益。据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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