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租用王某的房屋开书店,租期3年。在此期间,王急需一笔钱,遂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一年。
到期后,王某无力还钱,于是银行请求法院对王某的财产予以拍卖,郑某通过拍卖购得王某的房屋。郑某要求林某返还房屋,林某说:“我的租赁合同还有一年多呢?等租赁期满后,我再还你。”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林某的主张是否成立,主要得看它是否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上述条件。租赁物为房屋,属于本法条所称租赁物之一种。而且房屋是通过法院强制拍卖的形式移转于郑某的,拍卖属于买卖之一种,亦是合同法所保护“所有权变动”之一种形式。
最后,所有权移转发生于租赁期间,故依据本法条的规定,林某“买卖不破租赁”的主张成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出租人之权利义务由郑某予以承受。(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