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一切为了顾客”招牌的商家是不是真地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这是真心实意的话还是一句真实的谎言?前一段时间两位消费者在北京市最繁华的长安街某著名的商场被售货员拳脚相加的遭遇又一次说明了什么呢?……
2月13日晚上6:35左右,北京市某研究所的两位青年女性职工在该商场某饰品专柜购买一件益智玩具时,由于不能打开盒子,于是求助售货员。但这青年男子极不耐烦地推说不 会。堂堂商场居然服务质量这么差?蔡小姐气不过,要找楼层经理,却被售货员一把抓住衣领,当时就拽掉了一粒纽扣,还对着女孩子的脚猛踹两脚。看到这种情况,李小姐更加愤怒的要去找经理,而这位售货员迅速摘下胸卡锁起来,大声嚷道:“好啊,我带你们去……”两人信以为真,就跟着他出去了。出了该商厦门口,她们发觉不对,问门口的保安:“经理室在哪儿?”可保安说:“不知道。”而此时的售货员折身回来,扯住李小姐的头发就往门口台阶上拖,用皮鞋蹬踹,而且还叫着:“我豁出去不干了,让你知道找经理的好处!”看着同伴被打,蔡小姐向保安求救,而保安却说:“这不归我管。”李小姐又被掼倒在地,被那售货员一顿乱踢,顷刻嘴唇血肉横飞,头部、胸部多处创伤。
事后,蔡小姐描述当时的情景时说,李小姐的皮鞋已脱底,一条裤子的膝盖处已被磨破,而羽绒服上更是血迹斑斑。据二人介绍,当时商场的保安目睹了全过程,可没人前去搭救,后来是一好心人报警110,她们才被送进医院。
该商场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肇事者是厂家派来的直销员,此事与商场无关。
无疑,商场的这种辩称是无效的,消费者到你商场来购物,是接受你的服务的,难道还要消费者去找厂家?你商家应尽的管理职责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显然,在这起事件中,作为管理部门的商场应负主要责任,消费者有权向商场提出赔偿,而商场也应负起这一责任。商家这种规避责任、消极对待消费者的做法其实是极不明智的。这种行为削弱了商家的信誉,最终损害的只能是商家自身的利益。对于这些商家来说,“一切为顾客着想”只不过是一真实的谎言而已。
当媒体参与此事的调查时,该商场负责人声称:你们(媒体)不要参与此事,我们不欢迎媒介掺和进来……言下之意,不希望舆论监督。当然,都只希望报道好的,不希望捅娄子。
从这件事中,你可能大致了解到某些高喊“顾客就是上帝”的商家自己才是顾客的“上帝”,其口号不过是一句真实的谎言罢了。(黄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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