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6日,当事人果某因伪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处以1000元罚款,并拘留7天。
1999年8月,果某以北京淄鲁物资供应站的名义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他们搬运不当、保管不善,使神农药液瓶受损,给供应站造成的经济损失275万元。原审期间,果某向法院提供了1999年6月21日由崇文区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年11月,法 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宣判后,淄鲁物资供应站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6月二中院裁定撤销了原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果某向法院提供了1999年9月25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于案件涉及诉讼时间较长,细心的审判长邢丽华决定查一查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经向北京市工商局、崇文区工商局查询得知:1998年9月18日,北京市崇文区工商局以北京淄鲁物资供应站未按规定参加1996年和1997年度年检为由,向其发出处罚决定书,将淄鲁物资供应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
审理中,果某对以上两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系伪造的事实供认不讳。3月27日,丰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驳回果某以北京淄鲁物资供应站名义的起诉。(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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