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路桥的个体经营业主何银清万万没有想到,跟别人的一顿争吵,竟给自己招来这么大的麻烦,不但使公司遭受巨大的损失,还让自己不明不白坐了回牢。日前当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宣布撤消一审判决以及对他的不公正行政处罚时,他一下子坐在了椅子上,一言不发,只是不断地流泪。半年的奔波呼号,已使他心力交猝。
“对于社会而言,这起案件并不重大;但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它所带来的损失却是无 法估量的。它再次唤起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明如是评价说。
小事招来大麻烦
这应该是一起简单的纠纷。据何银清叙述,2000年9月30日,他的姐夫因急需贷款,找他到开户的路桥横街银座城市信用社担保。何银清与信用社联系后,信用社说手续不符,不肯贷款。后来,他与姐夫一起到该信用社提取姐夫帐户上的存款。在提取过程中,与信用社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此时,信用社主任闻声从办公室里出来,斥责何银清不要来找麻烦。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
事发后,信用社主任向路桥公安分局报案,公安局先将何银清的姐夫叫去做笔录,10月14日又派人到何家中,恰好此时何银清在杭州出差。在得知情况后,何银清迅速打电话与横街派出所联系,并于当晚火速赶回横街,直接到派出所处理此事。派出所用电话汇报到区公安局。局里派人来后,当晚何银清被留置到12点钟左右,随即以“扰乱社会秩序”被关进了路桥拘留所,10天后才被释放。
艰难曲折申诉路
从拘留所里出来后,10月23日,满腹委屈的何银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其理由是:首先,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当时双方只是发生了口角,并没有动手,这是一起正常的经济纠纷,根本没有扰乱信用社的正常业务活动,因此对他实行拘留完全是错误的。其次,公安机关适用法律程序错误。在他从杭州回来主动找到派出所后,公安局即说要将他拘留15天,他当场提出要出具证明,并提出要申诉。结果在被留置到12点后,立即被关押到拘留所。直到被关押到第五天时,公安局才派人来拘留所,要取他的指纹掌印办拘留手续,被他拒绝。但两天后,公安局又派人来,用强制手段取去了他的指纹掌印。据此,何银清要求依法撤消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1月9日,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裁决。认为,当时何银清与信用社主任发生争吵,影响了信用社的正常工作秩序,区公安分局对其以扰乱企业正常秩序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11月28日,何银清一纸诉状将路桥区公安分局诉至路桥区法院。被告路桥公安分局在庭审中提出,原告因姐夫贷款不成,有意扰乱信用社的工作和营业秩序,漫骂并用脚踢信用社主任。对此,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今年年1月2日,何银清上诉至台州市中级法院,同时向各级部门申诉。
是非终究有公断
2001年2月27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当时何银清的行为及公安的处罚是否恰当展开了辩论。原告何银清指出,当时并没有踢人,只是发生口头争吵。而退一步说,即使踢了人,也根本够不上行政拘留。而被告区公安局则认定,何当时踢了信用社主任一脚,并扰乱了经营秩序。但被告始终不能提供信用社主任被踢的证据,也无法提供信用社工作受到影响的证据,甚至说不出当时争吵的持续时间及信用社主任被踢的具体地点。
法院经调查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何银清与信用社主任发生口角时,对他进行了辱骂,言行过激,应予批评教育。但因公安机关不能提供何银清存在扰乱信用社工作秩序和致使该企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根据,所以法院认定,给予何银清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裁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错误,应予纠正。
据此,台州中级法院当天上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消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听到这个判决,何银清百感交集。他说,作为一个公民,他深深感激台州中级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的行动。但作为一个老百姓,他同时也感到悲哀,为了这起案件,他的身心、他的事业和他的家庭都遭受了重创,而今他千辛万苦得到的,只是一个名誉上的纠正。他感到困惑的是,在我们正走向法制社会的今天,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为什么竟会经历这么多的曲折?这一切,他又该向谁去诉说呢? (记者 张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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