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中宝、贾玉锋)3月22日,栾城县一位姓陈的消费者与 朋友在一家饭店就餐后,持店方开具的金额为320元的商业零售发票, 到县地税局“饮食业发票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经认定查实,该发 票不是饮食业专用发票,地税局支付给了陈某320元现金。
为加强饮食业发票的管理,避免税款流失,栾城县地税局从去年10 月成立了“饮食业发票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随后出台了《栾城县饮食 业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