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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法院司法救助六类“难案”可缓交执行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4日14:31 长江日报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即日起,我市两级法院将全面实施执行案件司法救助登记制度,对六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允许申请执行人缓交执行费。

  这六类案件分别是:被执行人确无资金和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属于个人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属于省、市特困企业,执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执行人系成年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房屋腾退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腾退地
点且强制腾退可能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其他应实行登记制度的案件。

  据市中院执行庭负责人解释,执行司法救助制度适用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经知道被执行人有上述情形,方可暂缓收费而先立案登记,直到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进行执行后,再从执行到位的财产中扣除执行费。

  市中院刘世奎副院长介绍,当事人以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论何种情况都会收取执行费,这样就让一些明知案件难以执行的当事人非常为难:交费,说不定裁判所得的东西没要回,又搭进了执行费;不交费,则失去了得到法律保护的机会。执行司法救助制度既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又有效避免了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

  据了解,这项制度今年第一季度在我市江汉、江岸等几个基层法院试行后,已受到了当事人普遍欢迎。 (记者杨兵 通讯员李正国 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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