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帮助昔日同学,擅自挪用单位资金20.47万元。前天,静安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朱惠民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现年36岁的朱惠民,原是上海申江粮油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出纳员。1999年1月,朱的原中学同学单某欲办赴外劳务输出,向朱借1.9万元。而朱一下拿不出,对方就指使朱动用一下单位里的小金库。
第一次,朱惠民胆战心惊地挪用单位现金7000元。以后单某屡屡以要出国和投资办厂为由,向朱借钱。而朱一次次地动用公款,胆子越来越大。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0.47万元。
去年9月,朱所在单位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朱经手的帐目资金短缺,遂案发。(记者贺天宝 通讯员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