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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药品管理法》将于12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4日15:20 新闻晨报

  本报讯 一部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日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级以上的干部以及直属机关党政一把手都当起了学生,仔细领会这部刚修订好的《药品管理法》到底有啥新变化。而对百姓来说,“医疗机构还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专家学者等不能成为药品代言人”等都写进法律,为他们以后用药指了条明路。

  现行《药品管理法》有15年之久,共有60条条款。今年2月28日修订完毕的新法增加了46条,原有的60条中也有58条作了不同程度修订。在严格药品质量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和药品价格、药品广告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都有新的规定。以下是记者对百姓关注热点的部分条款摘录:

  一、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新《药品管理法》增加了5条对药品价格的规定和3条罚则,“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此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第59条还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它利益。

  二、药品广告:不得以专家、学者、医师、患者作为形象代言人

  新法规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而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记者张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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