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池和九江群众相互往来再也不用“望桥兴叹”了。跨越九江长江大桥、
沟通南北两岸的全国首条跨省城镇公交,终于获准运行。
对他们来说,这一天来得太晚了些。如果我们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多考
虑每天1.3万多人次往来不便、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小池九
江间开通跨省城镇公交就不会如此好事多磨。
从去年3月黄梅公汽公司举办通车典礼遇阻开始,记者就密切关注“跨省
公交事件”的每一步进展,期待着公汽公司和黄冈交通部门尽快化干戈为玉
帛,跨省公交早日运行。遗憾的是,他们之间的纠纷不仅没有很快平息,反
而越闹越大,一扯就是一年多。
明眼人谁都明白,九江大桥通车后,尽快开通小池九江间客运线路,有
利于两岸人民往来,有利于省界经济交流,有“百利而无一害”。记者采访
中,建设部门、交通部门的同志也充分肯定这一点。但涉及到审批线路时,
有的部门则不这样想,不惜动用强制性行政手段,寸土必争。
在这场纠纷中,建设部门、交通部门都坚持自己对线路的管理权。乍一
看来,他们的说法都有道理,还有法规依据。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城市公共
客运由建设部门管理,小池九江线全程21公里,除大桥6公里外,其余15公里
均在城区和镇区运行,设有36个停靠站,是典型的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而交
通部门认为,公路客运公共汽车跨省运行由交通部门管理,小池九江间线路
跨湖北、江西运行,应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范围。其实,仔细推究,这条线
路恰恰处于管理法规的“真空”。正如省政府法制办在《处理意见》中指出
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跨省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如何管理尚无明确规定”。
既然如此,按先入为主的原则(建设部门先为公汽公司办证)或比照江
西省的做法(九江方面归口建设部门管理),由我省建设部门代表政府审批
和管理这一“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了,再说,
省政府领导在处理这一纠纷中也明确提出过这一意见。为什么交通部门对这
一管理权“依依难舍”呢?有关人士曾作过分析,这里面有对这一线路负责
的因素,更有经济利益之争。据介绍,如果按跨省公路客运管理,这条线路
的管理费、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进站费等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黄冈市政府督办室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如果仅仅是对这条线路负责,
交通部门应该没有不放心的。人家九江市建设部门能管好,我们的建设部门
同样能管好。再说,谁来审批、管理这条线路,不存在把跨省公路客运“搞
乱”的问题,而只会搞活。
若从管理权带来部门利益考虑,那有关部门的算盘都打错了。因为,不
管哪家企业来经营这条线路,都无力承受双重税负;如果随意提高价格,不
仅违法,也直接损害群众利益,最终只有“死路一条”。皮之不存,毛将焉
附?利从何来?
记者采访中注意到,这条线路管理权之争已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有的
部门为了部门利益,不惜伤害“政令畅通”的基本原则。省政府办公厅一位
曾参与处理纠纷的干部说,省政府办公厅2月14日以通知的形式转发法制办的
《处理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地方遵照执行,其中明确提出3天内放行被扣
车辆,可有的部门拖着不办,一拖就是一个多月。
在这里,记者无意指责这场纠纷中的当事各方及有关部门,这也是我们
直至跨省公交获准运行才刊发述评的原因所在。我们考虑的是,“跨省公交
事件”能给我们怎样的启示?事实上,它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多方面的。
“跨省公交”是交通运输飞速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像这类新事物,运
输业内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领域也层出不穷。
我们该怎样看待和处理新事物、新矛盾?是沿用旧的方式方法还是探索新方
法、积累新经验?答案是不言自明的。当然,探索新方法并不是无视现行法
规的严肃性而放松执法,而是在当前法律的“真空地带”积累新经验。其实,
这也是健全法制的需要,新现象、新问题和由此积累的新经验正是修订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的根本动力所在。
“跨省公交”的管理,实质上处于法规的“真空地带”,但有人把管理
权之争看作是部门职能交叉带来的。即使把它当作职能交叉事项办理,也不
应该是这样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有读者在看了本报报道后尖锐地指出:
“现实中,类似这样的事远非个别。有的行政管理单位受小团体利益驱动,
在有利可图的事情上,往往表现得异常积极,甚至主动‘越位’;而在无利
可图的服务方面,特别是在‘麻烦’的事情面前,则往往‘力不从心’,有
意‘缺位’或者‘不作为’。”这的确警示我们,越是职能交叉,有关部门
越应该摆正自身位置,时时处处以人民利益为重。因为在人民群众的眼中,
政府任何部门的态度、作风都代表政府,部门之间争权夺利、推诿塞责和办
事效率低下,都会失信于民,直接伤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在黄冈市采访时,记者看到,鄂黄长江公路大桥已进入箱梁铺装阶段。
可以预见,“鄂黄公交”的审批事项在大桥通车之时就会“浮出江面”。但
愿鄂州市和黄冈市的群众届时能少些周折,顺利搭乘“鄂黄公交”。
关注跨省公交运营(本报记者陈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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