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李海燕】昨天,从市民政部门获悉,今年本市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以及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 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90元、80元、1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居住地
农村
小城镇
大中城市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135—140
145—150
150—155
病故军人家属
130—135
140—145
145—15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590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50
红军失散人员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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