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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爆炸物抢劫银行李启范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4日17:27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宁4月4日电 (记者朱建军)因携带爆炸物抢劫银行,现年27岁的被告人李启范今天下午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5000元罚金。

  据了解,2000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启范在青海省平安县城闲转时,向他人购得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后窜至乐都县城。次日上午9时许,李启范携带自制的炸药包,窜入农
行乐都县支行碾伯镇商场储蓄所,对储蓄所三名女营业员以不拿出钱就点燃炸药包相威胁。在三名营业员及时报警后,李启范即用烟头点燃炸药包的导火索冲入营业室内。三名女营业员奋起反抗并拔掉导火索,李启范见抢劫不能得逞仓惶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此案审判长、海东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爱民介绍,被告人李启范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持爆炸物抢劫银行,并点燃导火索实施了爆炸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三名女营业员的奋力反抗并拔掉导火索,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对于这种社会影响极大,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启范当庭表示不予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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