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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4日18:01 浙江日报

  本报讯 “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禁止从事道路客运的车辆参与客运,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这是《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

  于4月1日起实行的该《办法》明令禁止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等从事客运经营业务;规定了客运单位企业在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方面的
责任、客运班线驾驶员的安全资质标准、客运驾驶员的休息权利、行车安全检查和安全措施落实;对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职责上作了法定分工,并对道路客运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统一的处罚标准。

  《办法》还规定,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快速客运班线,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对违反规定的客运企业,滞留其车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高位攀升状态。去年全省共发生客运车辆交通事故12947起,死亡1410人、伤11505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亿元。(通讯员 郭华省 张红鸣 盛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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