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步)昨日,襄樊市襄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全国罕见的民
事诉讼案,原告市工商联工作人员宋福生,以被告襄樊三九酿酒厂侵害其著作
权为由,提出索赔39万元等要求。
原告诉称,原告1992年12月向襄樊市委、市政府写了一份《关于生产三国
演义系列酒的建议》。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排下,被告湖北三九酿酒厂采用了
原告提出的建议,开发 生产了“演义”酒系列产品,并采用了原告独创的“喝
襄樊义酒,交天下朋友”的广告词。原告的建议和广告词属原告独创,享有知
识产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
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演义”酒是在原告宋福生将该建议的实施权授予市
委市政府后实施的,是政府行为。而且从著作权法保护的角度看,原告对《建
议书》的思想内容(即该建议书所体现出的生产经营方法)不享有著作权,也
不享有其他性质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权)。因此被告采
纳建议书生产经营“演义”酒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任何形式的侵犯。至
于被告所曾采用的“喝襄樊义酒,交天下朋友”广告语,系由被告的广告代理
商襄樊市广告公司的职员刘倡学创作,被告使用该广告词不构成侵权,且该广
告词并没有独创性。
向政府提交的建议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实施建议是否侵犯建议书的著作权?
法律界称此前这类案件在全国尚不多见,法律上也无具体规定。本案将如何判
决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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