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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起争议 人大行使监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5日20:08 钱江晚报

  本报讯 两名被告人强奸犯罪事实清楚,岂料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判决撤消一审判决中的强奸罪量刑部分。对发生在金华的这起错案,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使之得到了纠正。这是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的。

  1999年12月11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强奸、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芦某因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沈某犯强
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宣判后,芦某服判,沈某则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4月2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在没有任何外力强迫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这说明在当时的环境中并未使其精神受到强制,故不能认定原告是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以此认定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并判决撤消了对两被告的强奸罪量刑部分。

  这一终审判决结果立即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人大代表及时予以关注。永康市人大常委会当即向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打了专题报告,要求对该案依法提起监督。在调阅案卷、了解案情后,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进行再审,并要求其将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 此后,金华市中院对此案立案进行复查,并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再审。最终撤消了原终审判决,判定两被告人强奸罪成立,重新判决芦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报记者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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