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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世界警察”休张狂!--美方犯我主权无可抵赖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6日07:44 解放军报

  4月1日上午,美国一架军用侦察机飞抵中国海南岛近海海域上空侦察。由于美机违反飞行规则,突然转向,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与对其进行跟踪监视的中国飞机相撞,致使一驾中方飞机坠毁。事发后,美军用侦察机未经中方允许,擅自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陵水机场,严重侵犯了中国领空及领土主权。中国政府已就此向美国政府提出了严正交涉和抗议。

  撞机事件发生后,美方不是从维护中美关系大局出发,尽快使事件得到妥善、合理解决,而是恶人先告状,找出种种理由为其行为进行辩护,诬称中方战机撞了它的飞机,甚至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妄言什么美国不会因撞机事件向中方道歉。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无论美方怎样强辞夺理,巧言令色,其探我情报、撞我战机、犯我领空、侵我主权的霸道和无理是根本无法掩饰和抵赖的。

  善者不来来者不善美机刺探我军事情报的图谋天下大白

  4月1日上午,中美军机相撞事件发生后,美军方为掩盖其侦察机的活动企图,忙不迭地宣称,美军这架EP-3侦察机当时正在公海“执行例行性侦察任务”。那么这种“例行侦察任务”到底是什么呢?来听听美海军发言人的解释:迫降在中国海南的EP-3侦察机当时正在执行“常规信号保密飞行”。按美军术语,这意味着该机当时正在执行“监听”或者搜集通讯情报的绝密侦察任务。

  其实,美国飞机对中国搞军事侦察活动,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冷战时期特别是越南战争时期,美国对华侦察和骚扰活动非常猖獗。美机屡屡侵犯中国领空,被中方击落多架。海南岛上空就曾是中美空军当年鏖战之地。近年来,美国对华军事侦察活动时有升级,抵近侦察更为频繁。据日本《朝日新闻》4月3日报道,冷战结束后,美军侦察机在中国和朝鲜海岸的侦察活动明显增加。在中国近海,除EP-3外,还有很多电子侦察机在活动。去年4月,在中国东海,美驻嘉手纳基地的RC-135电子侦察机就曾抵近中国领海进行侦察活动。1995年中国进行导弹发射训练时,RC-135电子侦察机曾被用来探测中国导弹的发射情况。此外,美国对俄罗斯等的空中侦察活动也从未放松。据俄国防部官员介绍,俄仅去年就记录过约1000次美国进行的间谍飞行。美国之所以如此热衷搞侦察,有其政治和军事的目的。一方面,军事侦察活动反映了美国对一个国家的基本态度和战略取向,有一定的战略威慑和监控的含义;另一方面,使用侦察机进行抵近军事侦察,时效性强、精度高,可以弥补卫星侦察的不足或验证源于其他手段获取的情报。另外,用军事侦察机在别国领海附近打“擦边球”,或故意侵入别国领海,或对别国军事设施采取某种挑衅性动作,是美国测试他国军力和政治意志的一种常用手段。当前,美军事当局很“关注”台海局势的发展,窥探中国在东南沿海的军事部署,监控中方一些军事活动,美军EP-3侦察机与此不无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军用飞行器有在公海上空飞越的自由,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外国飞机在享有公约所规定的飞越自由的同时,要顾及到沿海国的权利,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则,不得从事危害沿海国主权、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连美国学者也认为,外国飞机在专属经济区的飞越自由与在公海上的飞越自由原则是不同的。美军用侦察机在中国近海的间谍活动,超出了国际法所允许的“飞越自由”的范畴,是对“飞越自由”的滥用。

  跟踪监视责无旁贷中国战机跟踪监视美机符合国际惯例

  撞机事件发生后,美军方发表声明称:“美海军一架EP-3侦察机在南中国海上空执行例行性侦察任务时,遭中国两架战斗机拦截,其中一架中国战机与EP-3发生接触……”美军甚至妄称什么“中国战机不该监视窥探美国军用侦察机”。那么对在中国领海附近搞侦察活动的美方军用飞机,中国起飞战机进行跟踪监视难道不对吗?非也!

  让我们先看看以下几个事实:

  1999年3月21日,一架美国飞机因涉嫌进行间谍活动在印度西部被印空军拦截迫降并扣留。

  2000年6月25日凌晨,俄两架参加演习的图-95战略轰炸机在飞往距冰岛100多公里的空域时,驻冰岛北约空军基地的4架美军F-15战斗机立即起飞进行拦截……

  2000年11月17日,俄两架苏-27战斗机飞近在日本海附近演习的美“小鹰”号航母编队时,美方舰载机起飞进行拦截。事后,美机因反应迟缓,曾遭到美高层的严厉训斥。

  2001年2月14日下午2时36分,俄两架图-22战略轰炸机在日本领海附近飞行,日紧急起飞19架战斗机升空拦截……

  由上可见,在公海、本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水域或上空,对行驶或飞越的外国军用船舶和航空器进行跟踪监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在这方面,美国尤其是在远离其领空、领海等地拦截他国舰机等的大量举动,可谓无人能比。这种跟踪监视一般来讲有以下一些目的:一是显示、行使国际法赋予的主权和管辖权,维护本国领空领海、毗连区和其他经济水域的主权权益;二是防范外国舰机,警示其不得采取危害本国的安全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否则有权采取进一步强制性行动予以阻止;第三是防止外国舰机非法侵入本国领海、领空以至对本国主权和安全造成直接的伤害。

  美国自视为“世界警察”,在世界各地驻军,在全球范围内搞侦察监控,有时还出于某种政治和军事目的,搞一些危险性很大和挑衅意味十足的动作,这就远远超出了维护本国利益的范畴,极易造成意外事故,并对其他国家构成威胁。

  以美方此次的侦察飞行为例。其EP-3E侦察机在机体和主翼下部装载有多个碟状天线和接收信号用的棒状天线。除了军事设施和舰船、车辆等发出的情报和雷达电波外,该侦察机还可以对电话、传真甚至电子邮件等进行部分窃听。其探测和侦搜的距离据称可达150公里。而对这样一架具有强大侦察能力且在距我领海基线100公里附近飞行的美军侦察机,中方岂有不跟踪、监视之理。

  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维护军事安全,人民空军和海军近年曾多次对外国军用舰机采取了监视、警告等一系列措施,迫使对方有所收敛。历史上,外国舰艇曾在中国水域横冲直撞,外国飞机曾在中国空域如入无人之境。中华民族这种受屈辱的情况,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随着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违规飞行难辞其咎中美军机相撞事件的责任完全在美方

  美军高级官员声称,美侦察机体积大,速度慢,而中国歼击机相对较快速和灵活,因此“很明显是谁撞谁”。这一辩解就更不值得一驳!

  的确,中方的歼-8战机无论从速度还是灵活性上讲确比美军侦察机快得多,灵活得多。要想真撞美机,EP-3就是插翅也难逃。但事实上,中方战机当时绝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对抗行动,只是在一定距离上跟踪监视。否则,不用机载武器而是用机身去撞击对方,实在令人难以想像。要知道,歼-8纤细的腰身在庞然大物的EP-3面前,论撞可不是对手。

  空中飞行是要遵循一定规则的,就如同车辆行驶要遵循交通规则一样。发生交通事故时追究责任,不是看哪一辆车重或车速快,而是要看哪一方违规,这是起码的常识。经检查,美机撞毁中方飞机后,机头前部脱落,左翼第二个发动机螺旋桨受损变形,这足以证明当时美机是突然大角度向中方飞机转向、接近并撞击中方飞机。美方此举的动机虽不明,但可以肯定的是,它违反了基本的飞行规则和安全常规,也违反了中美于2000年5月就避免海上危险军事行动达成的有关共识,即“两国军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相遇时,双方应当适当遵守现行国际法和国际习惯,应适当顾及对方的航行安全,以防止危险接近、避免相撞”。

  犯我领空侵我主权美机擅自进入我领空并迫降纯属非法

  美方称失事飞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任何就近的机场着陆。这实际回避了几个重要的问题,一是美机不是一般的民航飞机,而是军事侦察机,任何国家对这类外国飞机都会严加防范,对其入境更是慎之又慎。二是飞机在紧急情况下进入他国领空和迫降,也需要一定程序,至少需要提出请求。在撞机事件发生后20多分钟里,美机通讯系统仍在正常运作,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向中方提出紧急入境和着陆的请求或通报,但美方没有这样作。三是海南岛陵水机场系中国军用机场,系军事禁区。在上述情况下,中方没有对美机采取断然行动,已经算是相当克制和客气了。

  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立法的多边公约———1919年《巴黎航空管理公约》正式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基于这一原则,公约规定:一缔约国的军用航空器未经特许不得飞越或降落于另一缔约国的领土。1944年订立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领空主权和军用航空器也作了相同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已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所谓“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即意味着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

  作为对中国领空行使主权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2条规定,外国航空器只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撞机事件发生后,美军用侦察机在通讯系统仍正常运转并有充分的时间提出降落请求的情况下,从未向中方发出紧急降落的请求和通报。即使在一般民事事故的情况下,这种作法也是违反国际惯例的。美军事侦察机不是普通的航空器,其飞行活动也不是一般的民用航空行为,该机进入中国领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得到中国政府的明确同意。所谓“紧急迫降”不能构成美国擅自闯入中国领土的借口。美机既未申请也不通报的作法,是完全无视中国主权的表现。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中方完全有理由采取任何正当的自卫措施。

  说三道四霸气十足中方有处置非法迫降我机场美机等的权利

  美军侦察机在撞毁我机并因自身受损而非法侵入我领空并迫降在海南的陵水机场后,美方的第一反应不是认真查找原因,与中方进行对话协商以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而是首先向中方提出了“立即归还飞机和机组成员”等的无理要求。这充分暴露了其霸权主义的真实嘴脸。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航空器包括军用航空器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管辖,应遵守该国法律和规章。这是起码的常识,否则世界势必大乱。因而,世界任何国家对外国军用飞机入境都采取了高度谨慎的作法,多要求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飞行,否则有权采取拦截直至击毁等措施。任何一国都有权要求各类外国航空器按一定的规则在其境内飞行,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对着陆航空器采取一系列检验、检疫措施,机组成员同样要经过边防检查等规定程序才能入境。如果该航空器拥有者或经营者违反驻在国法律或给驻在国造成损失,驻在国有权对该航空器采取扣押、检查直至拍卖等措施,有权对机上人员采取强制性管辖措施。这种案例在国际实践中屡见不鲜。美方称侦察机是美国领土一部分,有“豁免权”,因而中方无权登机检查。这一奇谈怪论要么反映发言者的无知,要么只能说明肇事者的霸道。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反问得好,“美国的领土怎么会跑到中国领土上来?”

  整个撞机事件发生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美方撞毁了中方飞机并非法侵入中国领空,降落在中国领土,中方作为受害国、事件发生国以及肇事航空器降落地国,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享有对整个事件的管辖权,包括对事件的调查权和对有关人员和飞机的管辖权。如何处置、何时处置机组和飞机,完全是中国的主权,美国人没有权力说三道四。就好比小偷进了别人家门,主人不但不能搜身检查,反而要求人家将他当贵客待吗?对此,连美国一些法律专家也出来说了几句公道话。美塔夫兹大学国际法教授汉能就指出,外交豁免权不是自动适用于所有替政府工作的人,如果事件是美方造成的,不敢说美方人员享有任何豁免权。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一下美国当局和军方,1993年,美方不顾中方的严肃承诺和强烈抗议,对我方在公海上正常航行的“银河”号货轮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公然的非法拦截,并强行登船进行搜查,在一无所获后,连句道歉的话都没说。而对此番非法侵入我领空并迫降在我领土上的军用侦察机,何又谈起了“主权所属”、“美国财产”,不能这样、不能那样呢?

  对于美机组人员,中方已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妥善安置。中方已根据中美有关协议,允许美使馆官员与机组人员会晤,这已充分展现了中方解决问题的诚意。

  “撞机事件”已经发生5天了,美方至今还不肯就这一严重违规和侵犯中国主权的事件表示道歉。国会中一些议员甚至又要挥起“制裁”大棒吓唬中国,这更是错上加错。我们正告美方从维护中美两国及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角度出发,尽快向中国人民道歉,这才是明智之举。(慎言) (摘自《中国国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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