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陕西网4月6日消息:原农行陕西省分行土门支行团结路分理处主任张西歧被西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后,不服判决,上诉陕西省高院。4月5日上午,二审陕西省高院鉴于他受贿100万元,在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等情节,依法以受贿罪终审判处张西歧死缓。
去年11月10日,张西歧受贿100万元、挪用公款2500万元的一审判决后,张西歧与他的同案犯张继臣、崔雄岱均提出了上诉。二审受理此案,组成合议庭。在仔细阅卷、讯问被告 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定原审判决张西歧等3名被告人挪用公款犯罪的基本事实、情节正确。
二审认为:张西歧身为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他人,采用签订拆借合同将拆借资金直接转走的手段和挂失他人存款的手段挪用公款共计250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又收受贿赂100万元,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
但二审同时认为,案发后检察机关已将张西歧受贿赃款全部追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张西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尚不属立即执行的,故二审依法对张西歧的量刑进行了改判,对犯挪用公款的另两名被告的判决,终审给予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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