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6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对开车撞死人的原六合县新篁乡党委书记、“雄州化工集团”董事长奚长永进行了公开宣判,“奚书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0年10月1日,被告人奚长永自己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驶在六篁公路上时,将迎面走来的朱某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奚长永与他人共谋后,指使自己的驾驶员叶某为其顶罪,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六合县交警大队做出了不实的事故鉴定,认定在这起事故中死者应 负主要责任,奚长永的驾驶员叶某负次要责任。经群众举报,市纪委要求有关部门彻查此案。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新展开调查后,对六合县交警大队的事故鉴定做出复核决定,认定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奚长永负全部责任。2001年1月3日,奚长永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白下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白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奚长永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车辆行驶中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奚长永在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白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奚长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接到判决后,奚长永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并表示不上诉,此次教育终身难忘。(白刑)《江南时报》(2001年04月07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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