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调查取证时往往忽视查验证人的身份证明,从而难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尽快予以纠正。
证人证言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所依据的重要证据。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中,除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应对证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证人必须到庭作证,未出庭证 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法律也未规定在法庭调查中,必须核实证人的身份证明。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只能对出庭的证人身份作形式上的核实,对未出庭证人,连形式上的核实也无法进行,而当事人由于对证人了解有限,也难以对证人的身份提出异议,使证人的身份无法得到查证,一旦出现冒名作证现象或不符合法定证人条件的证人作了证,法院便难以发现,若采用这样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必然会导致错判的发生。最近,我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上诉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三十余份证人证言中,竟有三份证人证言系被害人找人冒他人之名作的假证,一审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也未及时发现,在一审判决中予以采信。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出现上述伪证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取证工作中存在的缺陷。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都是由证人自报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由证人签字按指印便告结束,没有核实证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给作伪证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在金融信贷、抵押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十分注重对个人身份的查明,而在严肃的法律诉讼中竟忽视了这个问题,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缺憾,已经到了必须纠正的时候。身份证是最权威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制度在我国已实行多年,身份证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证件,在调查取证时让证人出示身份证并不是难以做到的事,关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而调查取证主体涉及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等多个机关和单位,难以做到协调统一。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对调查取证必须查验证人法定身份证明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有关法律出台之前,可由政法委协调上述各机关、单位做好对证人身份的查验工作。(张松海 刘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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