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排期开庭已在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庭在审理案件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传票,传唤当事人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法庭找主审法官听审。但计划赶不上变化,由于上级的安排或者是院领导的临时决定,法官集中学习或者集体活动在所难免,结果,有些法院就常出现这种情况:当双方当事人按时到达法院时,却往往会被“不办公”为由而拒之门外,如果会期较短还好,一旦会议时间较长或者超过一个工作日,当事人只能第二天再来,或留宿待庭,这样一则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二则耽误了他们的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如果有集体活动,应当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对活动时间广而告之。在公示活动期间,传票的原定日期应进行顺延,由书记官或立案庭对个别辖区外当事人电告。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也不失为司法机关减轻当事人负担的一项具体举措。(董宏志 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