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顺达公司因业务压缩,决定将公司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赵亮解聘,并收回合同专用章,责令赵亮交回全部的空白合同书,再三强调赵亮不得再对外从事业务活动。谁知,两个月后,赵亮却背着公司以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客户A商场订立了一份彩电、冰箱购销合同,并收取了A商场20万元定金。直到A商场催告供货,公司方知此事,而此时赵亮已潜逃。由于公司拒绝履行合同,A商场遂诉请法院责令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40万元。结果,法院支持了商场的诉讼请求。
的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否则,由行为人自负其责。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指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实际上就是涉及到一个无需被代理人追认的表见代理问题。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其构成要件是: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表见代理实质上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的一种;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如持有公章、信笺等)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或者是相对人不知情并不是其疏忽大意和懈怠所造成,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本案与表见代理人的特点是相符的:赵亮已被解聘,公司并已明确表示其不得再对外从事业务活动,明显没有代理权;A商场系公司老客户,以前均是由赵亮代签合同,A商场并不知道赵亮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从以往惯例和赵亮所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上考虑,商场有理由相信赵亮具有代理权,突然的人员变更和赵亮私自留存空白合同,超出A商场应当注意的范围。A商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购销合同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告诫人们:对公章及相关材料的管理应从平时抓起;出现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原有客户。否则,可能遇到不必要的麻烦。(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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