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集体所有制公司经理。一个月前,我公司原办公室主任依法定程序被免职后,认为是某些人故意与他过不去,出于报复,拒不交出公司印章。由于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认为是公司的内部事务,表示爱莫能助。请问: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得到单位印章?王辉
王辉同志:
在采用其他方式无效的情况下,你公司不妨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首先,印章持有纠纷具有可诉性。尽管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否受理该类案件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处理,但从民事立法原则上看,人民法院也并非无权管辖。第一,印章是民事主体人格的象征,具有确定和证明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民事主体对印章享有专用权。由于印章的法律价值可以等同于民事主体本身,视同民事主体的化身,具有无形财产性,因而印章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二,民事主体为组织体(如公司)时,印章必然为具体的自然人掌管和占有,该自然人的掌管和占有也是基于组织体的授权,也就是说组织体有权决定由谁掌管和占有。当组织体撤销授权或决定变更时,原来的掌管者和占有者就失去了继续掌管、占有的基本条件,如果拒不交出,即转化为非法持有,进而侵害组织体的有形物权利、其代表的组织体的人格权和其他合法的民事权益,妨害组织体的正常活动。第三,在解除对印章持有人的授权后,组织体与原持有人之间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组织体也就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返还占有物即印章。这三点说明,它符合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该法适用“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之规定。
其次,你公司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也应该裁定先予执行。从你来信上看,你公司已一个多月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这就决定了你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原办公室主任先交还印章,再进行其它诉讼活动。(袁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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