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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弹”“巨贪”齐上阵 蒋艳萍遭遇“媒体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7日11:10 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据湘声报3月23日报道,近几天来,媒体聚焦蒋艳萍案的空前盛况,或许是远远超出媒体自身想象的。

  媒体的关注并非始于此次庭审,但此次庭审所触发的“新闻井喷”,并由此带来的“媒体审判”却是令司法界、新闻界有识之士不能不深感忧虑的。

  一

  1999年8月7日,蒋艳萍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8月27日,省会一家颇具影响力的媒体即以《蒋艳萍的辉煌与堕落》为题,刊发了一篇几千字的通讯,“曝光”了蒋艳萍“权钱交易“的“堕落史”。

  其它媒体纷纷闻风而动。2000年4月24日,外省一家媒体推出一篇爆炸性的题为《女巨贪为缓刑色相引诱 看守所副所长落水求欢》的大特稿,将蒋艳萍为求“活命”,“色相引诱”执法人员的“内幕”写得绘声绘色。引人入胜。

  首都一家权威性法制类刊物更有独到“发现”。2000年3月下旬,该刊洋洋洒洒上万字,详细披露了蒋艳萍如何用“银弹”、“肉弹”攻克一个又一个官员,拿下一个又一个重大工程项目的“案清’。

  2001年2月23日,一家文摘类媒体在其转载的文章中,独家“发掘“出蒋艳萍“自知罪孽深重”,“为立功赎罪”,“供出了与她有牵连的多个贪官。”其中包括已被刑事拘留的她的“情夫”之一的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原局长张秀发。

  随着庭审日期的日益临近,媒体所追踪的蒋的“犯罪情节”越来越朝纵深发展。蒋艳萍张扬着“财色双送”,“肉弹轰炸”,“与40多个厅级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贪污数额千万余元”,“三湘女巨贪”、“三湘头号女巨贪”的狰狞面目扑面而来。

  种种评判至公审开庭已演化到极致。相当数量的媒体都在行使“审判职权”,都在为蒋作出定性定罪。省会一家新创刊的媒体在庭审第二天的报道标题中,甚至出现了枪毙还少了的字眼,似乎本案已无需法庭审理,只待一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

  不可否认,媒体作为社会良知的载体,其出发点和司法机关无出其右,都是为维护社会但是媒体在蒋案中的“激情交响”给办案机关带来的空前压力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媒体“指控”:蒋艳萍贪污千万余元,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为蒋涉嫌贪污的金额为73.5万元;

  媒体“指控”:蒋艳萍财色双送,而检察机关却并未起诉蒋犯有行贿罪;

  媒体“指控”:蒋艳萍肉弹轰炸40多个厅级干部,以此换得数亿元的重大建筑工程项目,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仅认定蒋与陈作贵(省计委原副主任,另案处理)“勾搭成奸”,“谋取利益”,井无与40多个厅级干部的性交易,也没有蒋艳萍与张秀发勾结的案情。

  媒体的“指控”与检察机关的指控有如此大的差异,这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公众造成信息混乱、无所适从:究竟是该信媒体的,还是检察机关的?

  审判机关的后顾之忧显然更大。媒体定性定罪“言之凿凿,铁证如山”审判机关何需一审再审,冗长反复,相伴而来的定夺难的问题则更严峻:媒体早早盖棺定论——“枪毙都少了”。审判机关似乎别无选择,倘若蒋艳萍不被判处死刑,审判机关又如何向社会公众交代?

  三

  媒体在蒋艳萍案审理过程中的“激情演绎”,已引起司法界、新闻界诸多人士的高度关注与深思。

  蒋艳萍案辩护人赵湘宁、刘星红两律师庭审首日休庭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一些媒体“夸大事实、杜撰情节”、“定性定罪”的报道表示强烈异议。他们认为、这种做法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不相符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目前,本案尚处于庭审阶段,蒋艳萍的法定身份仅是被告人,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法庭判决。但是,一些媒体在本案的报道中,却把蒋认定为“犯罪人员”,甚至在检察机关侦察阶段,就把蒋的所谓“犯罪事实”像判决书般不容置疑地公开传播,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有的媒体竟然以《枪毙的还少了》为标题,对本案盖棺定论,凡此种种做法与我国刑法、刑诉法“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水火不容的,这不但因此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而且有碍司法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这种不正常的舆论导向,也是与我国新闻主管部门关于对末决案件的报道不得擅自定性定罪的新闻纪律格格不入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对记者说:1997年我国实施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与此相适应的是将过去沿用的审理阶段即为“犯罪分子”称谓改为“犯罪嫌疑人”,这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重要的是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即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他仍享有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特别是有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一观念延伸至刑事实体法中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这就是说,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由法庭判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说了算,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摒弃过去的非法定组织及个人随意处置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文革”式做法,实施依法治国、充分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坚定立场。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观念与行为方式的转型期,作为舆论喉舌的传播媒介理应肩负起宣传普法的重任,引导规范人们的法律观念与行为,加速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不是“换汤不换药”、“换称谓不换观念和行为”,甚至自觉不自觉地在“文革”式人治的旧体制中借尸还魂。

  省政协常委、法学教授、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阵地,其重要性将越来越突出,媒体如果不能在自身素质和行业自律上下功夫,就会与我们的法制社会不相适应。媒体不仅起不到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反而还会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负面因素。

  他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媒体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披露信息、交流信息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谈到涉及法庭报道问题时曾说:欢迎媒体在自负其责的前提下,作出客观、公正报道。什么责任?就是披露信息的客观、公正,为公众提供可信赖的判断依据;二是引导公众的作用。在社会转型期,新闻媒体作为时代的瞭望者,应以正确的、先进的、符合文明社会潮流方向的观念,引导公众,提升公众素质,如果记者在报道中,传达的是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的信息和观念,那就达不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规范社会的目的。对媒体自身而言,意义同样重要,这种局面蔓延下去,就会导致公众对媒体的不信任感,反过来就会制约媒体的发展。

  一些新闻界人士认为,除了加强行业自律外。尽快出台《新闻法》,将对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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