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文峰/通讯员 鄂公宣
昨日,湖北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司法厅等四部门联合发文,敦促犯罪分子尽快投案自首。
一、一切犯罪分子即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前,必须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凡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作案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四、凡掌握、了解犯罪分子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政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对其中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人依法予以保护。凡威胁、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犯罪分子的家属、亲友应当及时敦促、规劝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对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缉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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