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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配偶申请在台工作手续繁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9日11: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香港4月9日消息:台湾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说,自2001年4月11日起已提出居留申请,且经 许可在台湾地区停留的大陆地区配偶,必须检具文件申请工作许可。

  “劳委会”表示,符合资格的在台湾地区停留的大陆地区配偶,得检具下列文件向“劳委会”职业训练局申请工作许 可:

  一、台湾地区配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出具低收入户之证明文件。

  二、台湾地区配偶年满六十五岁之“国民身分证”影本。

  三、台湾地区配偶系中度身心障碍之残障手册影本。

  四、台湾地区配偶系罹患重大疾病或重伤之“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医院所开具之诊断证明书正本。

  五、申请工作许可除须备上述文件外,并应缴交审查费新台币一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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