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香港4月9日消息:台湾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说,自2001年4月11日起已提出居留申请,且经 许可在台湾地区停留的大陆地区配偶,必须检具文件申请工作许可。
“劳委会”表示,符合资格的在台湾地区停留的大陆地区配偶,得检具下列文件向“劳委会”职业训练局申请工作许 可:
一、台湾地区配偶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出具低收入户之证明文件。
二、台湾地区配偶年满六十五岁之“国民身分证”影本。
三、台湾地区配偶系中度身心障碍之残障手册影本。
四、台湾地区配偶系罹患重大疾病或重伤之“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医院所开具之诊断证明书正本。
五、申请工作许可除须备上述文件外,并应缴交审查费新台币一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