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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材致人感染艾滋病 生产销售者可能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9日19: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王炽)自4月10日起,凡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感染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购买、使用这类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医疗机构或个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将自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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