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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给经济补偿 延长劳动时间就不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0日17:05 长江日报

  武昌火车站邮政宾馆员工近日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宾馆客房部员工分两班轮班,每班干24小时休息24小时,不分节假。他们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

  邮政宾馆总经理王勇向记者介绍:为使员工工作量更饱满,同时也能有更多的收入,3月26日邮政宾馆实行改革,减掉了约1/3的人员,把过去3个人的活给两个人干,把过去3个人的工资给两个人拿。这样一来,每人每天的平均劳动时间就增至12小时,收入也由300多
元增至600元。

  锐意改革竟然引至员工投诉,王勇满腹委屈。她说:过去邮政宾馆入住率在90%以上,如今入住率已降至30%,效益大不如前,不改革绝对无法生存。

  让员工超时劳动,给予经济补偿就行了吗?昨日劳动监察部门指出:增加了工资之后依然是违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劳动法》等法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劳动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邮政宾馆员工的工作时间显然大大超出。

  市劳动局监察处负责人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劳动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时劳动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记者 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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