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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身份不明 交通事故责任难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1日10:07 法制日报

  2000年11月9日下午5点30分,西安某保险公司职工黄小清骑着一辆白色的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沿机动车道内右侧途经大学习巷交叉口时,被一辆同样自西向东行驶、从她右侧经过的604路公交车刮倒。黄小清头部着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黄小清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悬挂的是“西安0013113843”号自行车牌子,车主并非黄小清本人,而是一个名叫“邹卫”的人。经了解,这是买车时图省事儿,卖车的商店为她提供
的手续。

  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三大队认定黄小清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而她骑到了机动车道,侵占了公共汽车的车道,违反了路权原则。西安交警支队三大队因此作出了这样的责任认定:“黄小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和第三十四条‘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与此同时,交警三大队认定肇事时驾车“骑黄实分道线从赵车左侧通行”的西安公交四公司司机赵刚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因为他所驾车辆制动跑偏,因此还违反了条例第十九条“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之规定,因此赵刚“负事故同等责任”。

  彼亦一是非

  接到认定书后,黄小清的丈夫向交警支队事故处提出了重新认定的申请。2001年1月4日,西安交警支队事故处宣布了《重新认定决定书》:

  “经支队审案调查研究,三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其理由是:死者所骑助力自行车应该按机动车对待。黄小清在机动车道上可以行驶。赵刚驾车从黄小清左侧越过通行时,间距过近而刮倒黄小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黄小清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也与事故起因有关。故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如下:

  赵刚违反条例上述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小清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自行车不得自行加装机械动力装置。也就是说,一些人将自行车私自改装成助力车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近几年来,由于摩托车在越来越多的城市被划定了许多禁行区,在城区行驶很受限制,助力自行车就有了可观的市场前景。许多以前只生产自行车的企业开始规模化生产助力自行车,而这些助力自行车的生产、经营又是合法的。交警支队事故处把助力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依据的是《(国标)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的定义。

  交警支队事故处作出这一认定,就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交警三大队将案件转交到莲湖分局,结果,赵刚被刑事拘留了。

  身份未明

  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赵刚家属不服。于是,他们把一纸申诉状递到了西安市公安局。申诉认为,小羚羊自行车生产厂家所属主管机关———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所发苏公交管(1998)126号文件在核发牌证的通知中对“小羚羊”电动自行车列为自行车管理,核发自行车牌照;西安鸣鑫工贸有限公司经销“小羚羊”电动自行车也已经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批准,以非机动车辆挂牌行驶。因此,小羚羊电动自行车只是技术更新后的自行车,仍是非机动车。因此,赵刚的家属认为,交警支队事故处将小羚羊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是不正确的。更何况就算小羚羊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事故发生在西安市政府规定路段已经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时间段内,黄小清是不是违反了这一规定呢?

  针对助力自行车,1997年12月,西安市公安交警支队曾发过一个通告,该通告规定助力车“不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并且规定,助力车不得在“东至灞桥、南至吴家坟、西至三桥、北至张家堡”的范围内行驶,违者按机动车违章处罚。但是,在此之前,西安市人大于1994年发布的《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给车辆设置禁行区、禁行时间的权力在市人民政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能经市政府逐项授权,代为发布上述命令。

  也就是说,西安交警支队关于助力车的这份通告是无效的。那么,助力(电动)自行车究竟应算作什么车?据西安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办案民警介绍,目前,即使是公安部也没有个明确定论。

  尴尬几时休

  日前,笔者走访了西安市西大街上的几家经销自行车的商店,这里面大多都在卖电动自行车,除了“小羚羊”,还有“骏马”、“加把劲”和“悍马”等多种牌子,差不多每个商店经销的品牌都不一样。河北廊坊德昌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加把劲”牌电动自行车的宣传品上声称,“根据对100名使用电动车的用户和100名使用燃油车的用户调查统计,并咨询有关部门”,得出电动车比燃油车有多种好处,其中,在“政府的态度”一项比较中,电动自行车为“大力支持”,燃油车为“开始禁止”。

  “不用学就会骑、不用戴头盔、不用交养路费”,一位经销“悍马”牌电动自行车的老汉向笔者一再介绍电动自行车的种种好处,并让笔者骑上辆电动自行车在商店里转了两圈。这类电动自行车一般有高、中、低三个速度,最高时速为20公里;但是,除了有电瓶作助力,电动自行车其它地方仍然和普通自行车没什么区别,甚至仍然使用的是普通自行车的闸皮来制动,让人对其一再打保票的安全性产生怀疑。在相邻的一家只卖山地车、不卖电动自行车的商店里,一个卖车子的小伙子作了这样的分析:时速20公里的自行车能安分守己地在非机动车道上慢慢跑吗?可是,凭这样的速度上了机动车道,又能是个什么结果呢?

  法律上的这样一个空白点,给我们的执法部门带来了麻烦,同时又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麻烦,而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正在涌上街头。再发生交通事故,还会出现这样尴尬的处理结果吗?那些有权制定相关法规的部门还要研究多久?人们正拭目以待。(本案两名当事人均为化名)(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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