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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市场经济秩序 切莫忽视刑事制裁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1日10:07 法制日报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中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这场斗争是对前一阶段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偷税、骗税专项斗争的深化与继续,是在更大规模、更大声势与更深层次上将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推向前进。

  近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打击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同规模、不
同层次的各类专项斗争接连不断,但至今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局面并未根本扭转,假冒伪劣商品依然充斥市场,各种坑蒙拐骗活动依然十分猖獗。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充分发挥刑罚的制裁威力,对本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仅仅追究了民事、经济、行政的责任。

  据了解,全国每年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上万件,案值上千亿元,但真正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寥寥无几,甚至不足百分之一。在某些人看来,似乎只有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侵害公民个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才是犯罪,才能够判刑、杀头,而对制售假冒伪劣及坑蒙拐骗的行为处以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经济、行政处罚也就足矣。我认为,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对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国家、人民的利益是极其有害的。

  其实,各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杀人放火。在依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分类排列罪名的我国刑法分则中,各类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也是名列前茅,对诸如假冒商标专利、欠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制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金、出资欺诈、提供虚假资产证明等等犯罪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因此,目前对以刑罚手段制裁各种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关键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我认为,除了认识上的误区外,对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及坑蒙拐骗者以罚代刑,以民事、经济、行政制裁取代刑事制裁,恐怕还有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的因素在作祟。有些地方把制假售假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有些单位把罚没款存入“小金库”,更有一些执法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有着千丝万缕、说不清道不明的血肉联系等等,这些因素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各类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处理时,或包庇纵容,或心慈手软,名曰惩罚,实则保护。风头一来,作个执法表演,风头一过,便又一切照旧了。

  从法理上说,在违法犯罪分子所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中,刑事法律责任是最重要的法律责任,在各种法律制裁措施中,刑事法律制裁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我认为,在当今的社会状况下,只有拿起刑罚的武器,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才能遏制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我们的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稳步发展。(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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