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企业老总这么说:假冒让人痛恨,仿冒则更令人切齿。
此言甚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涌现出一批知名商品。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利用知名商品的信誉“搭便车”,淡化知名商品的商品标识,制造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市场秩序的一大祸害。
令人尴尬的是,近年来,仿冒成灾,企业要求保护的呼声与日俱增,然而,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既不是企业字号,又不是注册商标,执法机关依法追究仿冒者的责任时,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却过于原则,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时,出现了不敢认定、不会认定、不愿认定、不该认定等问题。
为了有效地规范市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及近几年的执法实践,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最近提出了《依法认定和保护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具体意见。为了便于企业知悉如何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增加工商执法的透明度,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公平交易局的有关人士。
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
该意见首先解释了“知名商品”这一概念的法律含义:“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要点有三:(1)知名度指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为众多的消费者知晓。(2)知名商品是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是在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共同竞争的市场范围内看该商品是否知名。(3)知名商品是执法时使用的法律概念,不是荣誉称号,因此,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其企业不宜将这一认定结论用于广告宣传。
强调了判断“知名度”的要点:主要根据商品的产销量、销售区域、销售时间、市场占有率、广告发布情况、消费者知悉程度等要素分析,认定知名商品应从制止市场混淆这一立法本意出发,与仿冒行为联系起来考虑,关键一点是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
关于“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明确了“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其中“特有的商品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该名称不是注册商标;“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判决和认定权利归属时依使用在先的原则和个案认定的原则进行
该意见明确了对于“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认定,谁办案谁认定;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也有权进行认定。
该意见明确了不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争议的可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对已经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全国知名商品或者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各地工商局在查办案件时无需重新认定,可直接予以保护,查处仿冒行为;擅自将他人全国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字号申请注册名称或申请注册商标,引起与知名商品混淆的,由公平交易部门与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商标管理部门协调,建议撤销注册登记的字号或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个案需要对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保护,坚决制止仿冒及其他损害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报记者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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