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十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实施了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司法解释。
此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不合格产品”
,以及关于出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并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 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放纵生
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
成恶劣影响的,按“情节严重”处罚。
该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
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
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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