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版“非常报道”专栏刊登《救两迷童索酬千五》一文,内容基本属实,只是标题使用“索酬”两字,似含贬义。因为据梁志强司机反映,当时从广州火车站到深圳横岗来回路程约300公里,若打表要1150元,加上高速公路费205元,共1355元;当时梁司机是与两孩子议价600元去深圳的,来回就是1200元。考虑到当时在深圳还耽误了1小时,因此梁司机与迷童父母联系时请其带约1500元来支付车费,并非索取额外的酬谢费。
———广州市汽车公司
谢谢来信。其实,本文连文带题并不含贬义,反倒有欣赏、赞赏梁司机有勇气索要应得报酬的意思(文中已驳斥“敲诈”一说,并明确表示“这钱该收”),而本文的新闻眼也在这里。在中国,见义勇为甚至赔本做好事的人多的是,只是碍于中国人传统的面子,极少有人有勇气提出索取回报(哪怕是完全应得的劳动报酬)。而《现代汉语词典》对“酬”字的解释就包括“报酬”等意思。编者认为,“索酬”二字在这里应理解为“索要报酬”(即“索要劳动所得”),而不能片面地理解为“索要额外的酬谢费”。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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